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42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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