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金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金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64,221元,應繳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