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債務人 吳儀倢 即 吳雅慧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四、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提出之保全處分聲請已悉。本院待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後,再行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曾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如是,係為何時?曾依約清償幾期?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請務必詳述)。又聲請狀為何故意不記載曾毀諾之情事?
(四)聲請人之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101年4月15日以後之收入。但若聲請人在101年4月15日前並無工作,則幼子 林承宥 並無請保母照顧之必要。為何「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欄尚列入林承宥自99年9月至101年4月15日之保母費每月5千元?以上2點顯然相互矛盾,若聲請人自99年9月起即有工作收入,應據實說明其工作地點及所得金額,不得隱瞞。又據聲請人勞保資料顯示,其自100年12月31日起在大臺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投保,是否有從事人體彩繪工作?若屬實,請據實說明當時之收入為何。
(五)請陳報林承宥保母之真實姓名、詳細地址、聯絡電話,以便傳訊調查聲請人所陳報之保母費用是否真實。
(六)請補提聲請人101年11月、12月之最新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其他各種獎金及加班費等)金額各為若干,目前扣薪金額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101年4月15日迄今多次更換工作之原因為何?何以均無法久任?其離職時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其金額多少?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並說明目前 吳清波 、 蘇銀雀 每月之扶養費用實際上由何人支出?
(九)聲請人及父母、子女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十)請將聲請人及林承宥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
1份(須含封面及至102年1月10日最新餘額)提出。
(十一)聲請人所提水、電、瓦斯支出、醫療及雜支支出等,請提出繳費單、收據等支出證明。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 林展州 、子女 林佑齊 、 林或瑄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無法提出,至少應陳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十三)聲請人所投保之保險契約,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作為清償之用,否則應另行清償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聲請人是否能接受?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他人之保證人,是否有保證債務,如有,金額及主債務人為何?
(十五)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尚未陳報者,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註:債務人財產狀況均須據實陳明,若有隱匿不實,本院將裁
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不免責或科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