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高榮鋒 相對人 謝綺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謝綺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4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綺麗於10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4年10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402,26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催告函、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658-47│建│47.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1│台南市北區長│台南市北│4層樓房│19│34│34│34│4.│15│14│平│鋼筋│16│平│全│││92│榮路5段35○號○區○○段│鋼筋混凝│.0│.2│.2│.2│41│.2│1.│方│混凝│.4│方││││││658-47地│土造│4│4│4│4││0│37│公│土造│2│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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