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李煌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4月20日龍警分刑字第10900086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煌棋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煌棋與朋友聊天時,聽聞朋友在
桃園擔任護士之友人聽到醫師跟她說,上級指示有疑似發燒
症狀一律使用克流感之訊息後,竟未經查證,利用自己於臉
書創立之帳號「 李樵 (李煌棋)」,將不實訊息「都還在推
說只是境外移入,結果有差別嗎?政府官員,還在只驗國外
不驗國內,當然都是境外,然後國內診所都當流感,被指揮
要求一律使用克流感抑症狀,診所醫師護士與藥師才不會被
迫隔離」(下稱系爭貼文)張貼於個人留言動態回應網友對
於疫情之留言,嗣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接獲民眾檢舉後訴警偵辦,認被移送人對不特定大
眾散布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事實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
意旨參照)。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
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
發生實害為必要。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
。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
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
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
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
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
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臉書刊登系爭貼文,
惟辯稱其當時的用意是提醒民眾就醫時明白向醫生提示避免
造成誤診或疏失,其跟朋友私下聊天的時候,對方有提及他
在桃園的護士朋友聽到醫師跟她說上級指示有疑似發燒症狀
一律使用克流感,其心理產生質疑這樣是否會產生對證狀的
壓抑使醫生診斷新冠肺炎時疏失,使染病的人因此輕忽等語
,可知被移送人係為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篩檢對象及防
治方法有為質疑,並非故意捏造不實謠言,此外亦無證據證
明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之故意,又被移送人雖未先查證朋友
間的聽聞內容是否屬實,然觀諸系爭貼文內容,應無使聽聞
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可能,更無煽動或蠱
惑人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
裁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