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耀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7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另附
繕本二份以便寄送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三、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