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609號
上訴人即
被告曾自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全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