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

原告健康國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張長江

原告 黃幼莉

被告 林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核其性質係屬金錢給付訴訟,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4,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房屋漏水修復。據原告陳報之估價單,所需修繕費用為57,500元,應可推認原告因訴之聲明第2項勝訴可獲與修繕費57,500元相當之利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1、第2項應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1,500元【計算式:214,000元+57,500元=27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