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49號
上訴人 張基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怡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