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88號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馮智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元(計算式: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00元×電線桿佔用面積0.0962平方公尺=91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