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感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0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1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4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