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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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雄羚企業有限公司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