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勁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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