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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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十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並經依法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