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乙○○○
丁○○丙○○被上訴人甲○○○
己○○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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