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㈢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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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㈢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㈢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即附帶上訴人乙○○
戊○○○丁○○丙○○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