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五)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十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十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第十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