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7號再審原告 黃琮銘 (原名 黃錫文 )再審被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雲霖 再審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劉慧娟
莊耀中 再審被告劉慧娟
莊耀中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4,24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