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智凱 被告 高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昭筠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