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富義被告蔡旻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富義因被告蔡旻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00000000),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3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均上訴駁回,於109年5月14日確定等情,有國庫收款存款書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聲請人就被告上揭確定案件以109年度執字第7128號案件執
行時,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各2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