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承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承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承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承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108年7月11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8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