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4號聲請人 溫宏璋 相對人 許德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12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0│104年6月12日│400,000元│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CH-No-126826│││0││││││││1│││││││├─┼───────────┼─────────┼───────────┼───────────┼────────┼──┤│0│104年6月12日│400,000元│104年7月17日│104年7月17日│CH-No-126827│││0││││││││2│││││││├─┼───────────┼─────────┼───────────┼───────────┼────────┼──┤│0│104年6月12日│500,000元│105年1月17日│105年1月17日│CH-No-126828│││0││││││││3│││││││├─┼───────────┼─────────┼───────────┼───────────┼────────┼──┤│0│104年6月12日│500,000元│105年7月17日│105年7月17日│CH-No-126829│││0││││││││4│││││││├─┼───────────┼─────────┼───────────┼───────────┼────────┼──┤│0│104年6月12日│200,000元│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CH-No-126830│││0││││││││5│││││││└─┴───────────┴─────────┴───────────┴───────────┴────────┴──┘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