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黃新榮
黃揚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即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26970分之308)之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4年11月23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94年12月12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㈡被告黃揚閔就系爭房地於94年12月12日以買賣原因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以94年莊登字第39309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892元,則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5,969,
855元【計算式:72,892元/㎡×81.90㎡=5,969,8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69,
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100元,尚不足58,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