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上訴人 登秋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上訴人馨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宜安 被上訴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楊登任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漏未記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登秋娥訴訟代理人陳宏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漏未列載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宋泓璟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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