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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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更生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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