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277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327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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