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4號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聲動財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所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聲財財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聲動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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