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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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9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五項中書為「65.59平方公尺」、「1.59平方公尺」、「0.59平方公尺」者,應依次更正為「
65.95平方公尺」、「1.95平方公尺」、「0.9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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