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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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2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啓祥
選任辯護人蔡淑湄律師
吳鴻奎 律師
康皓智 律師
輔佐人 羅得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定之應執行刑「壹月參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所定被告應執行刑之記載,顯係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莊書雯
法 官葉詩佳
法 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