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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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楊惠雯 黃雅琴 被告乙○○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成杉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石家禎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