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南縣旭山社區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瑞龍法官蔡奇秀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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