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南簡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南簡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南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在台南市○○路○段○○○號一樓「尊龍遊藝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動玩具共計五十八台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嗣與其弟乙○○共同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之代價,僱用乙○○在上開處所擔任為賭客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之工作。上開電動玩具之開分比例如附表所示,並由賭客在上開電動玩具押注,如押中,賭客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並得以所贏得之分數兌換現金,如未押中,則押注金歸甲○○所有,渠二人即以此方式獲取利益,並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二十七分許,適有 黃壬政 (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於九十年十月十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場把玩上開電動玩具後,以所贏得之積分向乙○○兌換現金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動玩具五十八台(含IC板七十五片)及賭資三百元。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及乙○○對右揭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在場賭客黃壬政於警訊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電動玩具五十八台及賭資三百元扣案可佐,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以賭博為常業,係指以賭博營生者而言(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六二號釋字參照)。查被告甲○○經營「尊龍遊藝場」每日營業額三千元,被告乙○○則以每月二萬八千元受僱於甲○○,是被告二人係以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之收入營生,至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及乙○○以賭博為常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而判決,並審酌被告甲○○係負責人,居於主導地位,被告乙○○係受僱人,及被告二人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及乙○○有期徒刑六月及四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動玩具五十八台(含IC板七十五片)及賭資三百元,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宣告沒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審酌被告乙○○未曾有犯罪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參酌被告乙○○工作未滿一個月即遭查獲、並未領取薪資,且目前亦無工作等情,因認被告乙○○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鄭燕璘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編號│電動機具名稱│數量(台)│開分比例│├───┼────────┼─────┼────┤│一│滿貫大享│十│十比一│├───┼────────┼─────┼────┤│二│皇冠迷十三│三│一比一│├───┼────────┼─────┼────┤│三│虎霸王│一│五比一│├───┼────────┼─────┼────┤│四│新象王│一│同右│├───┼────────┼─────┼────┤│五│侏羅記│一│同右│├───┼────────┼─────┼────┤│六│金牌 瑪琍 │一│同右│├───┼────────┼─────┼────┤│七│霸王別姬│一│同右│├───┼────────┼─────┼────┤│八│孔雀王│一│同右│├───┼────────┼─────┼────┤│九│春秋二代│一│同右│├───┼────────┼─────┼────┤│十│皇冠金鐘│八│一比十│├───┼────────┼─────┼────┤│十一│天使魔鬼│二│同右│├───┼────────┼─────┼────┤│十二│王牌對決│四│一比五│├───┼────────┼─────┼────┤│十三│台灣大老二│二│一比一│├───┼────────┼─────┼────┤│十四│皇家俱樂部二人座│一│同右│├───┼────────┼─────┼────┤│十五│沙漠風暴│二│一比二│├───┼────────┼─────┼────┤│十六│皇冠列車│二│同右│├───┼────────┼─────┼────┤│十七│瑪琍大亨│二│同右│├───┼────────┼─────┼────┤│十八│幸運線│二│同右│├───┼────────┼─────┼────┤│十九│二十一點五人座│一│十比一│├───┼────────┼─────┼────┤│二十│賽船八人座│一│一比一│├───┼────────┼─────┼────┤│二十一│金蘋果│六│同右│├───┼────────┼─────┼────┤│二十二│PK王│二│同右│├───┼────────┼─────┼────┤│二十三│雙魚座│二│十比一│├───┼────────┼─────┼────┤│二十四│皇冠霹靂馬六人座│一│一比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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