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4年5月初起至94│94年11月6日│95年4月20日起至│││年11月6日止││95年4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253號│偵字第6253號│偵字第331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1│95年度上訴字第91│95年度訴字第2002││事實審││7號│7號│號││├────┼────────┼────────┼────────┤││判決日期│95年4月19日│95年4月19日│95年8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40│95年度台上字第40│95年度訴字第2002││判決││14號│14號│號││├────┼────────┼────────┼────────┤││判決│95年7月20日│95年7月20日│95年8月25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又15││金之折算標準│││日│├────────┼────────┴────────┴────────┤│附註│上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8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