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賴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于耀文┌───────────────────────────────────────────────────┐│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承象工程有限公司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3,580元│CM0000000│96年8月25日│││渲│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