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21號債權人高雄縣永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壬○○債務人甲○○債務人辛○○○債務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己○○債務人庚○○
弄35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