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成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淳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台中供電營運處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黃文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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