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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