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88號
原 告 新人生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勇財
訴訟代理人 蔡萁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秀桂 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茲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所載之被告廖秀桂住居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
,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廖秀桂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