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顏麗玉
訴訟代理人  孫毓
複 代理人  孫振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茉琳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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