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顏麗玉
訴訟代理人 孫毓 曏
複 代理人 孫振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茉琳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