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97號
原 告 盧塏媗
原 告 雷阿淑
原 告 吳金隆
原 告 潘明玉
原 告 劉秋幸
原 告 黃碧齡
原 告 黃金鈴
原 告 林玉
前列八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廖敏秀
人
原 告 廖敏秀
被 告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