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97號
原   告  盧塏媗
原   告  雷阿淑
原   告  吳金隆
原   告  潘明玉
原   告  劉秋幸
原   告  黃碧齡
原   告  黃金鈴
原   告  林玉
前列八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廖敏秀

原   告 廖敏秀
被   告  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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