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色祥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行關於「附表三編號⒎至⒕」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⒐⒑⒒⒕」;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三編號⒈至⒍」之記載,應更正為「三編號⒈至⒏⒓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行關於「附表三編號⒎至⒕」之記載,明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⒐⒑⒒⒕」;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關於「三編號⒈至⒍」之記載,明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三編號⒈至⒏⒓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奇秀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