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正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告 方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告 江有增
江阿却江有順 江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江有增於84年8月26日之所有借款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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