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90號上訴人 陳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義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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