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吳萬成 被告 廖月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