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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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起再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殺人等罪,於審理判決尚未確定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欽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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