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製造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正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南投簡易庭以八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二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又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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