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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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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