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UHF立體聲接收機(R-2000)貳台、發射機(OMNIBTIK981186)壹組及天線貳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後段、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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