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己○○被告華興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嘉被告戊○○住同
乙○○住嘉丙○○住嘉辛○○住嘉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事一庭~B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書記官趙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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