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強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三六三二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槍械│有一︵六││彰│4│彰│││彰│││彰化地檢││砲管│期年罰萬││化│5│化│6││化│6││5││彈制│徒六金元│1│地│偵3│地│訴4│63│地│訴4│82│6││藥條│刑月臺︶││檢│1│院│4││院│4││執3││刀例│幣││署││││││││2│├──┼────┼────┼──┼─────┼─┼───┼────┼─┼───┼────┼────┤│強│有七││彰│3│台│9││台│9││彰化地檢│││期年││化│3│中│上3││中│上3││2│││徒四│4│地│偵6│高│2│7│高│2│1│3││盜│刑月││檢│9│分│訴1││分│訴1││執6│││││署││院│││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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